第六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縣(市、區(qū))基本整治工作完成后另有一年完善提升期,完善提升期的工作任務和目標、獎懲及驗收辦法等由省環(huán)境保護廳、省財政廳另行制定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環(huán)境保護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 3:






編輯:劉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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